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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大科字〔2009〕49号),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以下简称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的指导思想是:鼓励新聘教师积极开展自主性和创造性学术研究,提高科研储备和发展后劲,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培养和造就杰出青年人才,进一步增强我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活力。

第三条 学校人事处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学校自主创新基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学校自主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四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资助类别为:经特别评审引进的学术骨干(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引进的海外博士和取得国内博士学位教师。“985”学术骨干及以上人才,按学校引进人才政策给予更高额度的学科建设经费,不再享受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资助。

(一)经特别评审引进的学术骨干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教授10~15万元、副教授5~10万元,人文社科类教授5~10万元、副教授3~5万元;

(二)引进的海外博士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5~10万元,人文社科类2~5万元;

(三)取得国内博士学位教师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自然科学领域和人文社科领域接收的博士或博士后人数,按一定比例分三个等次评审资助。自然科学类一等8万元、二等6万元、三等3万元,人文社科类一等4万元、二等3万元、三等2万元。

第五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资助期限为2年。

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六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采取集中申报方式,每年受理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学后布置申报。其中经特别评审引进的学术骨干和引进的海外博士在申报当年6月底前入校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前给予部分资助,用于前期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条 同一申报者每年限申报所有专项项目1项,已获人才与培养类专项支持而末结题者不得申报自主创新基金其他专项。

第八条 申报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聘教师;

(二)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上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九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者填写《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并附相关材料报所在院(所);

(二)院(所)学术委员会组织申报人答辩,排出推荐顺序;

(三)院(所)将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汇总后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按学部进行分组;

(五)由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评审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通过水平投票表决确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

(六)拟资助项目报创新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上网公示,异议期为一周;

(七)学校公布项目资助名单,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创新基金经费使用与管理依据《山东大学创新基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一年后提交《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进展报告(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各项目依托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人事处。对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或停拨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改变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依托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结题书(人才引进与培养类专项)》,附研究报告和相关承担课题、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并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人事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和进展过程进行检查、审核,并对计划到期资助项目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在创新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时须标注“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资助”(英文名称Independent Innovation Foundation of Shandong University, IIFSDU)字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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